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對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規范化管理,有效儲存、處置,促進廢棄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環境衛生,控制和消除危險廢棄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部門。
3. 職責
3.1各部門做好本部門危險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工作,并送達指定的危險廢物儲存場所。
3.2質量管理部負責危險廢棄物儲存和出入庫臺賬的登記。
3.3危險廢棄物的轉移由質量管理部提供技術支持。
3.4我公司從事與危險物品有關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
4.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4.1總經理為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的安保人員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4.2公司應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場所和專用設施。
4.3公司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必須按《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4.4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4.5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6產生危險廢物的實驗室,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預案并積極實施演練。
5. 危險廢物儲存管理規定
5.1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必須按《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5.2在常溫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5.3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以在貯存設施內分別堆放,除此之外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容器內。
5.4禁止將不相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得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
5.5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內須留足夠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要保留100mm以上的空間。
5.6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必須粘貼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要求的標簽。
5.7裝載危險廢物的容器及材質要滿足相應的強度要求。
5.8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完好無損,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材質和襯里要與危險廢物相容(不相互反應)。
5.9液體危險廢物可注入開孔直徑不超過70mm并有放氣孔的桶中。
5.10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并設有間隔隔斷。
5.11堆放危險廢物的高度應根據地面承載能力確定。
5.12危險廢物堆要防風、防雨、防曬;不相容的危險廢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5.13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檢驗,確保同預訂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并登記注冊。
5.14不得接受未粘貼符合標準要求標簽或沒按規定填寫的危險廢物。
5.15盛裝在容器內的同類危險廢物可以堆疊存放;每堆間應留有搬運通道;不得將不相容的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5.16必須做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危險廢物的記錄在危險廢物回取后應繼續保留。
5.17必須定期對所貯存的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及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5.18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配備通訊設備、照明設施、安全防護服裝及工具,并設有應急防護設施。
5.19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清理出來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險廢物處理。
5.20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如關閉或改為他用時應提前向園區環保部門提交關閉計劃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企業在關閉或改為他用時必須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5.21無法消除污染的設備、土壤、墻體等按危險廢物處理,并運至正在營運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場或其他貯存設施中。
5.22監測部門的監測結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時,方可摘下警示標志,撤離留守人員。
6. 應急措施
危險廢物在收集、貯存、運送、接收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錄入時間:2022/1/4 14:20:36 點擊次數: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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